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陆女士(化名)。她与男方结婚已经十年,婚后在男方父母出资207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的房产,并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现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准备协议离婚,但男方以自己父母出资是对其个人赠与为由而要求取得全部房屋所有权。对此,陆女士则认为:房产证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于是陆女士想本离婚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陆女士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本律师认为应首先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考察。该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虽然男方父母在他们婚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产权并未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而是双方名下,故本案中的房产不能依照该条规定进行分割,所以男方要求得到全部房产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既然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那么我们再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男方父母婚后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出资时也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给男方个人,所以故陆女士应依据该规定要求平均分割上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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