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今天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徐女士(化名)。她与男方于前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房产,房本上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男方占百分之七十、徐女士占百分之三十。一次因家庭琐事争吵之后,双方就房产份额问题约定为各百分之五十,并签订了书面的协议。现夫妻感情破裂,徐女士提出离婚,男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同时认为:虽然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各百分之五十,但没有做变更登记,故离婚时仍应按房本上登记为准。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对于徐女士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系双方在婚后取得,虽然双方约定变更房产持有份额,男方将自己持有的部分份额赠与给了女方,但并未办理变更手续,故男方享有撤销权。徐女士主张在离婚时平分房产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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