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在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问题的婚姻官司。其中有一个问题在法庭上争议很大。原来,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被告)与男方张先生(化名,被告)于4年前登记结婚。婚前,男方曾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才办理房产证及交纳契税等手续。其中,男方动用婚后收入交纳了契税约7万元。
对于上述房产,虽然男方是在婚后办理的房产证,但其签订购房合同与支付购房款均发生在婚前,故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离婚房产参与分割,但是男方动用婚后收入交纳契税的行为却引发了本离婚律师的质疑。这是因为:婚后收入当属夫妻共同财产无疑,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处分时应遵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原则,否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马女士是有权利进行追究的。本案中,张先生虽然张先生用于生活支出,但这种支出却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为自己所有的房屋交纳契税,进而办理房产证。由于上述原因,本律师认为男方应就此对马女士予以补偿。
虽然男方坚决反对本律师的主张,但法官在休庭前还是要求男方在下次开庭时将契税发票带来进行质证。看来法官已经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打算处理这笔购房契税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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