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今天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徐女士(化名)。她与男方于前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房产,房本上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男方占百分之七十、徐女士占百分之三十。一次因家庭琐事争吵之后,双方就房产份额问题约定为各百分之五十,并签订了书面的协议。现夫妻感情破裂,徐女士提出离婚,男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同时认为:虽然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各百分之五十,但没有做变更登记,故离婚时仍应按房本上登记为准。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对于徐女士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房屋产权登记后,夫妻双方就调整各自的份额进行约定,系婚内约定财产权利的调整,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基于约定主张产权分割的,应该受法律支持。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系双方在婚后取得,虽然双方的约定与之前登记的所有权份额不符,但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徐女士主张在离婚时平分房产的要求是有道理的,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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