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电话,打电话的是一位正处于协议离婚阶段的男士。他与妻子于三年前登记结婚,婚后打算购买一套婚房。但由于婚前男方已经购买了两套房产,按照现行的房屋限购政策,双方决定共同出资后以女方母亲的名义购买。现在夫妻感情破裂,虽然双方都希望离婚,但在上述房产的处理上产生了分歧。该男士当然认为:购房款是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该房产当然要平分。而女方则认为:如果没有自己母亲的帮忙,双方根本没资格购房,所以在离婚时自己应该多分三分之一。于是双方为此事争执不下。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由于房产登记在了女方母亲的名下,且无证据证明该房产实际上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男方因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法院会认为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而不予处理。此时男方只能再以女方母亲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来解决,而前提则是要有证据证明该房产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母亲只是挂名而已,否则基本上没有胜算。
鉴于此,本律师建议这位男士不妨先和女方进行协商,并择机对女方及其母亲进行取证。如果取证成功,则男方便可以实现平分该房产目的。如果取证不成功,则最好还是接受女方目前的条件,协议离婚时从女方处获得三分之一的补偿了事。但在协议书上需要处理好措辞,毕竟从表面上来看该房产与双方并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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