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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出全款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女士。她与男方协商离婚事宜,但双方因一套男方婚前购买房产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的问题争执不下。原来,该女士与男方在婚前交往期间为了筹备婚礼而准备购买一套房产。男方为了表明自己结婚的诚意而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将房产登记在了双方名下。现该女士认为双方性格不合而打算离婚,但男方认为上述房产是自己为了结婚好好过日子而购买并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女方既然不愿意再好好过日子,所以在离婚时无权主张房产的相关权利,房子理应归男方个人所有。

对于该房产争议,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男方在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是在婚前购房,但从房产登记内容来看,该房产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所以应首先推论为双方共同共有。另外,从男方当初的真实意思来看,其为了表明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诚意而自愿将女方的姓名加在房产证上,这说明男方在出资购房时明显是同意女方与其共同作为房产共有人的。现在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却欲反悔——以剥夺女方对房产所拥有的财产权作为离婚的条件明显是缺乏法律根据的。所以,这位女士在离婚时有权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或者主张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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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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