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咨询离婚抗诉问题的张先生(化名)。他与女方于去年底经法院两级审理终判离婚,双方在法庭上始终争议的焦点是对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虽然判决已经生效,但女方仍然不服,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原来,张先生和女方在结婚前用各自存款共同以女方名义支付首付款22万元并贷款17万元购买婚房一套。首付款中,张先生通过其父、兄出资17万元并于购房前转至女方银行账户内,女方出资5万元,女方凑足首付款后又转账给开发商。剩余贷款由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截至离婚时房贷已付清。目前该房市场价值约350万元。庭审中,女方矢口否认首付款来源的事实,并声称首付款全部是其母亲拿着现金从老家来到北京交给她的,男方未支付首付款。对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女方的主张,认定涉案房产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仅就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要求女方补偿张先生。张先生当然不服并提起上诉。好在二审法院很负责任,调取了张先生父兄向女方转款及女方又转给开发商的银行记录。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仍将房产判给了女方,但女方需支付的补偿额却大大增加。女方对终审结果当然不满意,随即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而理由仍然是其一、二审所主张的所谓事实——首付款是其母亲拿着现金从外地来到北京交给她的。
对于女方的这种申请抗诉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很难成立的,检察院驳回其抗诉申请是早晚的事儿。原因在于:二审判决的基础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尤其是首付款的出资来源,有银行的全部转账记录,对此女方并没有新的证据予以反驳。同时,女方不但没有证据反驳,还提出了一个难以让人相信的情况,即首付款22万元全部是其母亲怀揣现金坐火车来北京交给她的。这种违背常识的解释,尤其在张先生有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的情况下毫无说服力。
综上,本律师认为:鉴于女方在申请抗诉时没有提供有力的新证据来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同时其申请理由也毫无新意,检察院基本上会驳回其抗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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