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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房产分割的判决有问题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女士。这位女士的情况大致是:她与男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男方单位的一套两居室的福利房,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前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就房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后这位女士再次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但因为不懂法律,而在起诉书的诉讼请求一项写为:“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地址房产的一半。”由于没有明确要求分割该房产的所有权,加上诉讼过程中双方也未予以明确,故而海淀法院仅处理了该房产的使用权。该案的判决结果是:该房产的北侧小间归女方使用,南侧大间归男方使用,其余客厅、洗手间、厨房、阳台由双方共同使用。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该女士当然很意外,于是找到本离婚律师进行咨询。本律师认为:由于双方均未明确要求房产的所有权,故海淀法院仅确定了房屋的使用权是正确的。但即便如此,本律师还是认为把房屋的小间判归女方使用是有问题的。因为我国婚姻法毕竟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女方的权益。所以,法院在分割使用权时一般都会把面积较大、朝向较好的房间分给女方。本案中的分割方法的确让本律师有些看不明白。

经过进一步询问,这位女士告诉本律师:她在拿到判决书时曾经就此问过法官。法官的答复是:双方的单位对职工都有福利分房的政策,虽然现在女方单位还没有分房,但将来是可能会分的。基于这点考虑,才只把朝向不好的小间分给女方使用。

对于法官的判案理由,本律师是不能认同的。理由很明显:女方单位即便有分房政策,但并不代表女方将来一定能分得房产,这其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女方离职、分房政策发生变化等。另外,即便女方将来分得房产,那也是双方离婚之后的事情,与本案所涉及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完全不同的性质。单凭法官的这个判决理由,该女士便可以提起上诉,以一审法院没有照顾女方利益、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为由要求改判。

虽然该案一旦上诉很有可能被改判,但是本律师建议其还是重新起诉分割房产所有权比较明智,请求法院要求将房产判归一方所有,并由得房一方给予对方房屋折价款。这么做才能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否则,即便上诉改判后,该女士日后还是面临要求最终确定房产所有权归属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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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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