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位女士打来的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电话。情况大致是:该女士与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女方打算购买一套首付需要80万元的房产,而男方为讨好,通过转账的方式资助了女方上述首付款,房产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并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现在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闹离婚,男方提出:该房产是双方在婚前共同购买并用于婚后生活的,所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女方应就包括首付款在内的房产全部价值给予男方一半的补偿。
对于男方的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非常错误的。首先,该房产购买于双方登记结婚前,且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虽然男方帮助女方付清了首付款,但除非男方能拿出有力的反证来证明双方共同购买房产的意图,否则该首付款只能被法律认定为男方对女方的婚前赠与。故该房产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既然涉案房产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本案应只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就该房产的还贷补偿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应该就婚后所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给予对方补偿。所以这位女士仅考虑婚后还贷及相应升值部分给男方一半的补偿即可。男方将该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分得全部房产一半补偿的企图只能是虚张声势,根本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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