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会私自变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对于这种情况您在离婚的事后应该如何应对呢?
本离婚律师认为最好的方法是防患于未然,即在提起离婚诉讼后,就需要分割的离婚房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这么做至少可以保证在离婚诉讼期间对方无法私自变卖房产。
如果对方已经卖掉房产的就要看买房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标准是:1、买受人信赖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即推定买受人为善意,但确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智或重大过失不知房屋登记簿中物权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的除外。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以合理价格转让房屋的交易行为,且买受人已实际全部或部分支付了房屋价款。3、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如果欠缺这些条件,则可以主张追回房产。如果符合上述标准,则不能再追回房产。作为房产的共同所有人,您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追究对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