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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打算私自变卖离婚房产该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离婚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会私自变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对于这种情况您在离婚的事后应该如何应对呢?

离婚律师认为最好的方法是防患于未然,即在提起离婚诉讼后,就需要分割的离婚房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这么做至少可以保证在离婚诉讼期间对方无法私自变卖房产

如果对方已经卖掉房产的就要看买房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标准是:1、买受人信赖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即推定买受人为善意,但确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智或重大过失不知房屋登记簿中物权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的除外。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以合理价格转让房屋的交易行为,且买受人已实际全部或部分支付了房屋价款。3、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如果欠缺这些条件,则可以主张追回房产。如果符合上述标准,则不能再追回房产。作为房产的共同所有人,您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追究对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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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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