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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离婚房产时,对方父母索要曾经资助的购房款该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终于接到了一份来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借贷案件的胜诉判决书。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婆婆马女士(化名,借贷案件原告)要求儿媳刘女士(化名,借贷案件被告)返还40万元所谓婚后借款的要求。该案大致情况是:

我的当事人刘女士与肖先生(化名)于20133月登记结婚。同年4月,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40万元并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顺义区的房产,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房首付款是由作为婆婆的马女士将积蓄以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刘女士的工商银行账号内,然后再由刘女士转入卖房人的银行账户内。

因为婚后肖先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虽经刘女士劝导无效。刘女士便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上述房屋作为本案的离婚房产予以分割。眼见儿媳离婚心意已决,婆婆马女士便打算将自己的40万元出资要回来。于是,婆婆马女士以儿媳刘女士及儿子肖先生为共同被告也向顺义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婚后借款”40万元。刘女士当然明白婆婆的心思,但根据当初婆婆拿出这该40万元作为赠与的事实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刘女士还是希望本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于是,本离婚律师再次作为该借贷案件中刘女士的代理人出庭应诉。没想到离婚官司虽然已于去年结束,刘女士与肖先生已经离婚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这个借贷官司却一打就是一年多,期间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才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判决驳回对方诉求的方式结束。

原来,婆婆马女士在诉讼中仅向法庭提交了当初40万元的汇款凭证及自己儿子肖先生事后独自补写的一张借条当证据便要主张借贷关系的存在。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原告的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曾经向儿媳转账了40万元用于购房,不能说明该款项是借款。而由于肖先生与原告是母子,且肖先生正在与刘女士打离婚官司,所以书写借条的双方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同时,儿媳刘女士并不知情,只知道这笔钱是婆婆赠与小两口的。既然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也无借款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顺义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转款存在多种可能性,现刘女士否认存在借款关系,而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且购置房产系在登记结婚之后,原告为其交纳首付款40万元的行为亦在二被告结婚登记之后,故应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出资的,应视为赠与。”来处理。于是,顺义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本以为事情已了解,本婚姻律师可以踏踏实实地继续处理刘女士的离婚案件了。没想到,作为婆婆的马女士并不死心,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当然,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没有错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基本上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二审的流程的确很漫长,一直拖到了今年年底、刘女士已经离婚半年多才出具了终审判决。最终,二审法院依然认定该40万元属于赠与,而驳回了对方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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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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