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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分割离婚房产案中,非专业离婚律师都犯了哪些犯错误?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为专业离婚律师见过太多非专业律师对手因为在法庭上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不能贯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利益的代理原则,而犯下一些在我们专业离婚律师看来非常低级的错误,并给当事人平白造成损失的事件。今天之所以要谈这个问题,是因为本律师刚刚接受了一位遭此损失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于女士(化名,被告)的咨询。她与男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20万元,女方父母出资40万元并以男方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回龙观的房产。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上述房产。

接到离婚起诉书的于女士找了一位很不专业的律师作为代理人。庭审中双方对各自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事实没有争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该离婚房产应当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即按照该房产现值246万元计算,男方分得82万元,女方分得164万元。然而,于女士所找的律师却不知为什么在法庭上主张双方父母的出资均是双方向父母的借款。男方的律师比较明白,于是也认可购房款来源于向双方父母的借款。由于双方均认可购房款为夫妻共同借款而非双方父母的资助,法官当然也没什么意见,但殊不知出资为共同借款的性质认定将会让于女士平白损失巨额财产。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中父母的出资是指无偿赠与,而非借贷。由于于女士的律师与对方均主张是借贷,所以法官将无法按照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来分割房产,而只能以平均为原则进行分配。即:男女双方各得120万元。不仅如此,本律师在庭审笔录中发现:当法官询问双方按照什么标准分割该离婚房产、男方主张对半分割时,于女士的律师竟然也同意对半分。丝毫不知道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要是换做本离婚律师肯定会主张在照顾于女士的基础上进行判决。而这里的照顾凭以往的办案经验认为至少能让于女士多得6万元。

因为于女士所找的律师很不专业而犯下严重错误,即便日后可以让自己的父母主张债权并让双方共同偿还,也仍然给于女士造成了几十万元的损失。而且,由于双方在一审的庭审中已经一致认可购房款来源于借款,故于女士即使上诉也很难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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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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