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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割离婚房产时对期房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离婚咨询电话。在电话中,张女士(化名)诉说了她分割离婚房产时遇到的问题。原来,张女士正在和男方商谈离婚的问题。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对离婚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对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并以男方个人名义购买的一套期房却不知该如何处理。男方表示待明年交房并办理房产证后,自己可以把该房产卖掉,所得卖房款归女方所有。张女士虽然同意这个方案,却希望能够通过离婚诉讼让法院确认一下。

对于期房的问题,本婚姻律师以前曾经谈过。总体来说就是:法院分割离婚房产时对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暂不予处理。原因是:期房并不是一项现实存在的财产,具有诸多不确定性。根据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规定,房产所有权基本的确定依据乃是房产证。而期房在办理房产证之前,其所有权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在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贸然对期房进行了分割,将有可能侵犯未来真正房产所有者权益的。所以,法官在分割离婚房产并遇到期房问题时都会告知当事人待房产证办下来后可以另行主张分割,而目前暂不处理。

显而易见,由于上述原因,张女士想要在离婚阶段让法院处理其期房问题是行不通的。那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简单约定一下的风险在哪里呢?当然张女士已经预见到了对方违约不给卖房款的风险。但本律师认为最严重的风险还不在此。真正严重的风险在于房产证办理之前万一房产落入他人名下该怎么办?到那时,男方完全可以房产不是自己的,无法变卖离婚协议书约定没有事实依据为由而主张该项约定无效。

针对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最稳妥的方式是:将卖房款换成离婚补偿款并将离婚房产问题与离婚补偿款割裂开,变成两个不同的问题。比如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期房归男方所有。而在其他内容中约定男方要给女方离婚补偿款年若干。这么做的话,张女士避免了期房不确定性的风险,即使将来期房没有落在男方名下,也仍然可以抛开期房问题,相对稳妥地拿到相应的补偿。当然,离婚协议的措辞一定要没有瑕疵和漏洞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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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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