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陈女士(化名,原告)找到本律师咨询其刚刚结束的离婚案件。在该案中,由于陈女士不懂法律却草率书写了一份有许多漏洞的离婚起诉书并被对方抓住了把柄。导致原本可以毫无代价地拿到的房产,却要在离婚时额外给对方几十万元的补偿款。
该案案情大致是:陈女士于2008年与曹先生(化名,被告)登记结婚。婚前,陈女士独自支付首付并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该房屋的贷款一直由陈女士的父母出资偿还。其中,婚后共偿还了40万元,而该房屋升值近4倍。2014年5月,陈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由于其盲目自信而在自己书写离婚起诉书时犯了很多错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把“婚后父母继续帮助其偿还房贷行为”的性质写为“夫妻婚后共同向父母借款偿还贷款”。同时其还向法庭提交了与自己父母私下补签的借条。从而使原本与男方无关的偿还房贷行为变成了向陈女士父母借款后与男方共同偿还房贷。虽然该房产是陈女士婚前购买,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就已偿还贷款和房屋升值部分要求补偿。
开庭后,男方及其离婚律师就势抓住这个漏洞并穷追猛打。当陈女士意识到自己的失误可能要给对方巨额离婚房产补偿时已经无法挽回。因为在离婚案件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最终,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陈女士就涉案房产婚后偿还贷款及升值部分给予男方70余万的补偿。虽然判决还要求男方分担向女方父母的借款20万元,但陈女士还要在离婚时补偿对方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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