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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不履行离婚判决,其名下唯一房产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87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我国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于是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有些当事人在离婚后以自己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并无其他财产为由而拒不履行离婚判决的现象。其实,很多情况下并非只有一套住房就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那种借用第六条规定企图赖账的当事人往往是曲解了该条的本意。本离婚律师今天就接待了一位咨询此类问题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

刘女士与前夫范先生(化名)于2013年经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书中规定: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丰台区翠林小区的离婚房产归范先生,并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由范先生支付给刘女士房产补偿136万元。判决生效后,范先生搬到其父母家并把该房产出租给他人。然而,却对外声称自己无业、除了上述唯一房产外再无其它财产,无能力履行判决为由而拒绝履行至今。刘女士为了能及时获得补偿也咨询了不少法律人士,得到的回答基本都是:法律有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对于刘女士遇到的问题,本律师认为:该强制执行案件不符合上述最高法院规定第六条的条件,范先生名下唯一房产可以被强制执行。理由是:我国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强调的是:“生活必需的居住的房屋。”该规定所指房产仅适用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且是为生活而必需居住,仅可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住房。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在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而非房产所有权。本案中的房产虽然是被执行人范先生名下的唯一房产,但并非其为生活所必需居住。其在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其父母家,该房屋一直被其出租获利。如果将最高法院上述规定机械套用在本案中,以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不能强制执行的话,无疑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再举个例子:被执行人居住在宽敞舒适但却是其名下唯一的房产——豪宅中,却不履行判决,对于申请人来说显而易见是不公平的。所以,本律师认为:刘女士大可不必担心,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范先生另有住处,其名下房产一直被其出租获利的证据后,法院完全可以强制执行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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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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