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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购房却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99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在离婚时房产属于重要财产且容易发生纠纷,所以大多数当事人在婚后购房时都会格外注意以谁的名义进行房产登记,以明确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然而,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法院认定离婚房产所有权情况时并不完全以房产登记情况为准,往往还要参考出资、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等,所以导致在在离婚时依然会出现争议。对此,法院在分割房产时会如何认定和处理呢?本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说明如下:

王先生(化名,原告)与李女士(化名,被告)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王先生用婚前积攒的60余万元个人财产全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的房产。然而,在办理房产证时却登记在了李女士的个人名下。后夫妻感情破裂,王先生向昌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以购房款来源于自己婚前个人积蓄而认为该房产属于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故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本离婚律师作为被告李女士的代理人在审查了相关证据后发现:除了可以证明王先生以自己婚前积蓄作为出资及仅登记李女士一个人名字的房产证外,双方并没有保留其它有用的证据。所以,王先生欲证明房产是自己婚前财产转化后仍然属于自己个人以及李女士证明王先生将房产已经赠予自己都很难站住脚。鉴于此,本律师建议李女士在庭审中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是正确的选择。

于是,开庭后本律师向法庭提出答辩意见:对于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房,在离婚时可以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房产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且有证据证明是赠予的,应当认定该房产已经赠予给对方。在离婚时,房产归受赠方个人所有;2、房产登记在出资人个人名下的,则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在离婚时,房产属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3、房产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且无证据证明是赠予时,综合办理房产证时双方的意思,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共同所有并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我的当事人在离婚时得到了相应的房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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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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