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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一方,离婚时能以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求撤销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65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夫妻会就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签订书面《夫妻财产协议》以明确房产所有权问题。然而有些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仍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于是,在离婚时就会出现:一方拿出《夫妻财产协议》主张房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则拿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声称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属于赠予。即把夫妻共同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予给了对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自己有权利撤销赠予。因为房产尚未过户,所以房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利在离婚时要求分割。两种观点看似都有道理,但依照法律原理其中之一必然是站不住脚的。本律师结合曾经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代理过的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分割的婚姻案件说明如下:

杨女士(化名,原告)与贾先生(化名,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产(起诉离婚时价值180万元)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由于贾先生婚后有外遇并被杨女士发现,贾先生为了表示痛改前非而与杨女士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协议最主要的内容是约定上述房产归杨女士个人所有,但双方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依然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后来,杨女士再次发现贾先生有外遇,于是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将房产判归杨女士个人所有。

庭审中,被告贾先生虽然认可《夫妻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但认为:双方就房产所有权的约定属于赠予,即贾先生将属于自己的房产部分约定赠给杨女士。然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这种赠予要在办理房产过户,将房产登记在杨女士个人名下才能算数。由于为办理过户,所以,自己有权利撤销赠予。既然赠予已经撤销,所以房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依然有权利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对于贾先生辩解,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可,理由是夫妻财产协议与赠予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明显区别:1、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是为了顺利实现共同生活的目的而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赠予行为却往往不包含这个目的;2、夫妻财产协议主要是夫妻之间针对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界限进行明确。而赠予行为的主体则不限于夫妻之间,可以发生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也明确将夫妻之间赠予房产的范围限定为一方所有的房产,而非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所以,赠予财产不应当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杨女士与贾先生是在针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约定,明显不属于赠予的范畴。所以,贾先生以赠予关系为基础主张撤销赠予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该案房产只能依照《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分割。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通州区法院与北京市二中院都采纳了本律师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涉案房产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归杨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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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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