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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将婚前房出租所得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25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律师曾在北京朝阳区法院代理过一起涉及房屋租金分割问题的离婚官司。案情大致是:韩女士(化名,原告)与孙先生(化名,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在北京市朝阳区租房居住。孙先生婚前全款购买的一套位于海淀区的房产被孙先生出租,租金按季汇入孙先生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内,累计至韩女士起诉离婚时已有8万余元。后因感情不和,韩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孙先生的律师认为该租金来源于孙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且韩女士并未参与出租管理之事,所以所获得的租金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对此观点,本律师并不认同,主张孙先生在婚后出租个人所有房屋所获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理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孳息是指未付出劳动而仅凭婚前财产本身性质获得的收益,自然增值则是指财产非投机性的市场价值变动所获得的收益。本案中,孙先生在婚后将房屋出租实际上是一种经营个人资产的行为,必然要付出劳动,如寻找租户、维修房屋设施等,付出该劳动必然会耗费其本可以用于婚后工作和生活的精力,那么韩女士必然要为家庭付出更多的精力而间接支持了孙先生出租房屋的行为。由此可见,获得房屋租金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将房屋租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完全符合婚姻法精神的。

最终,朝阳区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将该8万元租金做了适当的分割。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当事人都像韩女士那样,对对方出租个人房产的情况只是了解各大概,很少实际参与出租活动,而在离婚诉讼中要想分得租金必然要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在该案开庭前,本律师就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不仅锁定了被告在婚后出租个人房屋的事实,而且查清了其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由此才成功维护了韩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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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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