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关当事人结婚后自己父母出资帮助子女子女购房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目前有很人认为这两条规定存在冲突,并由此导致一些当事人在离婚时仍然对此争论不休。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两条所规范的情况存在重合,解释三实际上是把原来解释二中所规范的一些情况作为特例加以重新规定。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而房产证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且父母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给自己子女的,则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适用解释二的规定,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且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即使父母没有其它明确表示仅赠与给自己子女的,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也不再适用解释二的规定,而要适用解释三,即该房产属于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虽然目前来看解释二和解释三的规定尚可以分清各自的规范界限,但在实际打离婚官司时仍然可能发生争议。为了保险起见,本律师建议正计划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的父母可以办理赠予公证或者律师见证。办理这些手续无需子女的配偶到场,可以避免一些不愉快和尴尬,而且只要明确表示购房出资是赠与给自己子女的,将来一旦涉及到离婚分割财产,所购买的房产也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遭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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