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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对方名下,分割离婚财产时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99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孙女士(化名)。她与对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前的2002年,对方出资42万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产并且登记在了孙女士个人名下。现在夫妻感情破例并一致同意离婚,但男方认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包括该房产,理由是:该房产虽然在婚前购买时就登记在了孙女士个人名下,但却是男方全额出资,所以该房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离婚律师认为男方的上述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1、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而上述房产是孙女士婚前所取得;2、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情况是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直接标准,本案中该房产仅登记了孙女士一个人的名字;3、男方婚前出资为孙女士购房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登记结婚。本案中男方出资为孙女士购房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既然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赠予自然也就生效了。而此后双方又离婚的情况并不能改变赠予所附条件(结婚)已经成就的事实。所以,本律师认为该房是孙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当然,在本案中如果男方有相反的证据,比如双方购房时约定虽然房产登记在孙女士一个人的名下,但实际上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则另当别论。此时,男方可以要求房地产管理机构更正房产登记信息,该房产就不是孙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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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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