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离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往往成为离婚双方争夺的焦点。对于如此重要的大宗财产尤其是仅登记了一房姓名的房产,如果在离婚时不采取相关保护性措施的话的确存在被转移的风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中通常有两种保护性措施可以采取:1、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向法院提供价值大体相等的财产作为担保,这个要求是很离婚案件当事人所无法承受的。相比较而言,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相对来说比较便捷,成本也很低廉。根据北京市建委的规定,本离婚律师提醒您在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证;
2、 结婚证;
3、 离婚案件立案证明或者在办理异议登记后申请后15内将立案证明交给登记部门;
4、 异议登记申请书。
异议登记手续费大约是75元,在离婚案件中只能做一次异议登记,时间持续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如果一审判决未判决双方离婚或者确定涉案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则任何一方均可持一审判决书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解除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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