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离婚律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分割房产的婚姻案件。由于双方没有子女,又都同意离婚,所以该案的重点就是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
在处理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时,双方均表示要房产并给对方补偿,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于是,我的当事人提出以竞价的方式来确定房产的归属却又被对方拒绝。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主张竞价分割房产,而另一方拒绝的情况下,坚持竞价的一方可以要求法官作出竞价的决定吗?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有时以竞价方式解决双方的房产争议看似比较公平,但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则不能采取该方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由此可见,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只有双方都同意竞价时才可以,否则法院无权强行采用该方式。
听完本律师的解释后,我的当事人不再坚持,而是把涉案房产分割问题全部交给法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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