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朝阳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分割用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所购房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马先生(化名,原告)与徐女士(化名,被告)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马先生为了生活方便将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产卖掉并用卖房所得的190万元在十里堡附近购买了一套2居室居住,并登记在马先生个人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马先生委托本律师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开庭后,徐女士虽然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解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声称目前所居住的房产是共同财产,并非用马先生变卖婚前房产所得款项购买。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我方负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购买目前所居住房产款项的来源。好在本律师早有准备,将庭前调取的证据逐个出示给法官。这其中包括卖房合同、购房合同、资金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面对这些确凿的证据,被告徐女士无言以对。同时,本离婚律师指出:虽然该房产目前有升值,但购买目的是为了居住而非投资,因此该房产应该全额归马先生所有。
最终,法官认为:该房产虽然是在婚后购买,但该房产实际上是由马先生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认定涉案房产归马先生个人所有。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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