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离婚律师接手了一起涉及双方为离婚而签订《房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的婚姻案件。案件争议焦点是林先生(化名,原告)为了离婚与妻子钱女士(化名,被告)于2013年2月同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与《房产分割协议》。其中《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上约定:“离婚后孩子归钱女士抚养,林先生以放弃房产为交换条件而不用再支付抚养费”。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约定:“夫妻财产分割无争议,附《房产分割协议》”。而在《房产分割协议》中,双方明确表述:“因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因此房产归女方所有。”两份协议签订后,林先生感到后悔,于是并没有配合钱女士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是委托本律师向北京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很多人会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与《房产分割协议》,林先生就应该遵守,不能随意反悔。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林先生根据法律规定对此文件所约定的内容是可以反悔的。再观察《房产分割协议》,虽然看其名称是一份单纯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但其内容所确定的财产分割方式却是作为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不用支付抚养费的交换而存在,前提仍然是以离婚为作为条件。另外,《离婚协议书》已经明确表述了《房产分割协议》只是作为附件,且《房产分割协议》就离婚问题也呼应了《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既然作为主文件而存在的《离婚协议书》都未生效,那么作为附件的《房产分割协议》当然也不生效。
综上,在该离婚诉讼中,林先生完全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否定上述二份协议的效力,并请求法院重新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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