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本律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出庭处理了一起涉及分割婚后偿还房贷及增值部分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张女士(化名,原告)与董先生(化名,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前,张女士支付首付款34万并贷款22万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位于海淀区北四环附近的一套商品房,婚后二人共同偿还了3万元贷款后,张女士的父母出资一次性偿还了全部剩余贷款。现因感情不合,张女士起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董先生要求分割全部已偿还贷款22万元及相应升值部分共计110万元。
作为专业的离婚律师,本人当然不同意被告离婚分割财产的方案。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本案并不完全符合该条的规定,关键的区别就在于婚后所偿还贷款是否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张女士在婚后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3万元贷款,其余的19万皆为原告张女士父母出资偿还。因此,双方离婚时,可以分割的离婚财产只有共同还贷的3万元及相应升值部分,总共也不过15万元。根据离婚财产平均分割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被告董先生最多只能得到7万5千元补偿。
最终,海淀区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所支付的首付款、父母出资帮助偿还的贷款及升值部分不属于离婚补偿部分,而是仅就共同偿还的3万元贷款及升值部分判决补偿给被告董先生7万元。我的当事人张女士终于得到了满意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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