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涉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房产的分割问题。由于房产价值比较高,对于法官会依据什么理由把房产判归一方所有成为很多当事人的关注焦点。近日,本婚姻律师在丰台区法院成功为当事人争得了房产。该案案情是:马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婚后2011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青塔附近的两居室,房产证写的是刘女士的名字。购买后,该房一直空置。2012年双方发生矛盾并分居。此时马先生已经计划离婚而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马先生除了要求离婚外就是要分得上述房产并给对方折价补偿。但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关于房产分配问题对马先生并不有利。这是因为该房产是登记在刘女士一个人的名下,且刘女士是女方,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要对女方予以适当照顾。一旦刘女士在诉讼中也要求分得该房产的话,法官很可能会予以认可。
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本律师给马先生三条建议:1、分居后搬到该房产里居住并取证;2、准备好该房产离马先生单位很近的证据;3、准备好相应数额的房屋折价补偿款并交给法院做履行将来判决的押金。本律师之所以让马先生做上述三项工作的理由是:在离婚分割房产时,法官会按照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要符合“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而居住在涉案房产里并且离单位很近显然符合上述原则。另外,法官在判决时还会考虑将来判决能否履行的问题。如果判决后,获得房产一方根本没有给对方折价补偿款的能力,那判决将是一纸空文。所以,本律师建议马先生预先把补偿款交给法院,打消法官对于判决能否履行的顾虑。
最终,法官在离婚判决书里将该房产判给了马先生。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在离婚争房产时,法官会参考多种因素。您完全可以创造出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因素以影响法官最终的判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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