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位其父母打算出资帮助买房的李女士(化名)。由于李女士的身份是外籍,买房可能会遇到很多麻烦,所以她打算把房产登记在自己老公王先生(化名)的名下。但是她的父母又担心万一两个人将来离婚,辛苦积攒了一辈子钱岂不成了“外人”的财产?
由于李女士的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却又无法登记在李女士个人名下,因此不能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所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来处理,而应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处理,即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买房时不做适当处理,将来万一李女士和王先生离婚,该房产将会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给王先生一半的份额。
为了解决李女士及其父母所担心的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建议李女士及其父母与王先生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中写明该出资系对李女士个人的赠与,同时还要写明将来房产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原因仅仅是为了办理房产证的方便。如此一来既能解决李女士婚后打算买房的问题,又能解决李女士父母自己一辈子积蓄将来有可能留给外人的担心。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