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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离婚财产时遇到“央产房”该注意什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9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本婚姻律师接受一起涉及央产房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的婚姻案件。案情大致是:马先生(化名,被告)与在大学工作的冯女士(化名,原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大学有央产房可以用很低的价格卖给职工,双方便凑了35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海淀区学院路附近的该类房产。在购买的时候,学校要求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内容主要是日后如果要对外出卖该房产,学校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出价的情况下要首选卖给学校)。现在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确认该房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理由是:该房产是学校给她个人的,与男方无关。

作为男方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的观点很明显是错误的。因为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者,涉案的房产也不是学校而是卖给女方的,关于这一点有房屋买卖合同、35万元的购房款发票及房产证为凭。该房产无疑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律师在处理该房产的问题时还是非常小心。这是因为凭之前处理过的多起涉及央产房的离婚案件时都无法回避一个问题,即该房产能否上市交易。如果没有实际操作的经验是不会明白其中的重要性。举两个真实的例子:1、前年,本律师在西城区法院处理过一起双方都是新华社职工的离婚案件。在那个案件里,新华社卖给他们的就是位于市中心位置的央产房,购买价格仅20万。由于该房产可以上市交易,只是规定内部职工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评估机构对那套房产按当时市场价格做了评估,约值320万;2、去年,本律师在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处理的另一起女方为国务院直属机关干部的离婚案件中,国务院以32万元卖给他们的房产却是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的。结果,该房产仅被估价为40万元(含装修)。离婚房产评估价格差距如此之大不能不让本律师对这个问题格外小心。但凭学校与女方签订的优先购买权协议来看,该房产应该是可以上市交易的。经过本律师的多方调查,最终印证了本律师的推断。那么,在双方离婚时,我的代理人完全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获得至少120万元的补偿。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如果您的离婚案件涉及央产房的问题,请您多加小心,光有房产证还不行,一定要查明该房产能否上市交易,并基于此提早制定好您的离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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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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