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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离婚财产时对竞价结果反悔该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3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婚姻律师接到了一个来自重庆市一位女士的咨询电话。主要是咨询自己在重庆某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在分割离婚财产过程中,法官要求对双方都想要的一套房产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离婚后归谁所有。双方均表示同意并开始竞价。最终,这位女士在不知道自己的出价高于市场价40万元的情况下竞得该房产。事后,当她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很是后悔,并向法院提出异议,但无论是法院还是对方都不同意。万般无奈下找到本律师寻求解决方法。

对于以竞价而非以离婚房产评估并给对方补偿的方式争取离婚后房产所有权的方式在我国婚姻法里是明确规定的。这一方式主要适用于在离婚时房产所有权关系明确且原、被告双方都想要房产的情况。这位女士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法官征询了双方对以竞价方式决定房产所有权的意见。双方均表示同意,且竞价已经完成,全部过程都记入了庭审笔录。这种情况下该女士反悔当然是不会被法院所许可的。但凭本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这个不利局面也不是没有改变的机会:基于这位女士在离婚案件中是原告,于是本离婚律师建议该女士选择撤诉。根据法律规定,在宣判前原告都可以申请撤诉。虽然是否准许由法院来决定,但本律师代理过无数的婚姻案件中,还真没遇到过哪位法官拒绝原告撤诉,非要判决双方离婚的。既然撤诉的手段是可以操作的,那么这次离婚诉讼便会随即结束,双方仍然是夫妻,因此涉案的房产也就没必要再按竞价的结果进行分割了。撤诉手段的运用将直接造成竞价结果的作废。虽然这位女士要等半年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但至少可以为自己挽回数十万不必要的损失。希望她半年后能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打好自己的离婚官司,在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上不再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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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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