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在离婚时不能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是因为对方故意隐瞒部分离婚财产;有的是因为双方均遗忘;还有的是双方均刻意回避某些离婚财产的分割。无论哪种情况,法律都规定了再次要求分割的期限限制。本文重点讨论的是最常见的——离婚时一方故意隐瞒而导致未被分割的情形。
本离婚律师曾经处理过一起双方协议离婚5年后,女方起诉追究男方隐匿财产的案件。该案的情况是:我的当事人女方(原告)与男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5年后,女方偶然得知男方隐匿了其拥有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值约500万元。为此,女方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股权进行分割。
庭审过程中,法官看似随意地向我方提了一个问题,即:女方是何时知道这笔财产的?对于法官的意图,本律师自然是心知肚明:法官是在权利主张期限是否超期在找我方的麻烦。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查明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的予以驳回。该规定中的一年在法学中称为“除斥期间”,该期间的起算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必须从自己知道男方隐匿了涉案公司股权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才可以。如果对法官的这个问题回答不慎,将直接导致我方败诉。
既然这个问题非常关键,本婚姻律师必须亲自回答。于是,本律师告诉法官:“虽然双方离婚已经5年,但我方是在今年才发现这笔财产的。”
就这样,在男女双方当事人还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一个存在极高风险、能够直接决定案件成败的问题已被本律师简单一句话而化解。
最终,法院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追究并对男方采取了惩罚性的分割措施。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