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离婚财产的分割与补偿问题时,通常会规定明确的履行期限。鉴于这种虽然明确且严谨,但其并非老百姓的日常用语,故造成很多当事人理解起来仍然是模棱两可。以本离婚律师不久前刚结束的一起离婚诉讼为例,为大家说明一下关于离婚判决作出后该如何计算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支付期限的问题。
我的当事人毛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在不久前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离婚。该判决书中有关财产补偿的规定为:1、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房屋归男方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男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女方补偿款105万元;2、双方各自于婚姻关系存续奇迹爱你取得的公积金收入归各自所有,男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女方补偿款五万零七百二十三元。
对于上述判决,毛女士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五天给本律师打电话咨询男方到底应该在何时向自己支付上述补偿款?
要想回答毛女士的问题,首先要解决该离婚判决的生效日期。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离婚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十五天的上诉期。在该期限内如果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则判决开始生效。鉴于该判决中所规定的补偿款支付时间皆为“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故在确定判决生效日期后,便是男方应向毛女士支付补偿款的7日期限。
综上,毛女士从咨询本婚姻律师之日起还需要再等待十日,十日后如果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则开始计算男方履行支付补偿款的7日期限。如果男方超过该期限仍未付款,则毛女士便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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