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以调解形式完成了一起离婚案件。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应当分期向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210万元。
由于担心对方日后反悔拒绝支付上述折价款,刘女士询问本离婚律师是否应该让对方当场写下欠条?对此,本律师认为是没有必要的。理由如下:
欠条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反悔时,需要由法院做出裁判后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离婚调解书对于男方在离婚后需分期向刘女士支付折价款的内容不仅非常详细,而且该内容已经法院认可,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旦男方反悔,刘女士便可以凭离婚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既然分期支付折价款的问题在离婚调解书中已经做了详细记载并具备可执行性,那么刘女士再让男方写个欠条基本上没有任何意义,不写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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