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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应该分割男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194 次浏览 | 分享到:

该案是本律师最近刚刚处理完毕的一个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由于法官对于股权能否分割与本离婚律师的观点不一致,且法官对此问题的认识明显反常。为了避免被对方知晓后其中道理后提前为应对我方未来的上诉而做准备,故本律师原计划是提起上诉后再写文章公开讨论此事。而现在该案的双方已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案件结束,所以上述顾虑已经不存在了,故决定讨论一下。

闲话少说,本离婚律师先来介绍一下有关案情。我的当事人邢女士(化名,原告)因男方长期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起诉离婚。男方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于是案件进入调查与分割离婚财产的阶段。其中一项重要的财产是男方在婚后成立的六家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经过一番权衡后,邢女士决定与男方平分股权,而不要折价款。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不反对,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话,邢女士将成为公司的股东。

经过一番调查,本婚姻律师将全部六家公司中能证明男方所拥有的股权资料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官。请求法官将男方所拥有股权的一半判给邢女士所有。就在男方当庭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这位法官却突然决定向我方做法律释明。大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会涉及案外人利益,故在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邢女士应该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一句话——在离婚诉讼中将不处理公司股权。

法官的这个举动出乎本律师的意料。因为无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还是双方当事人的当庭表现,法官都不应该如此处理,这种做法十分反常。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本案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规定,法官理应依法分割。

其次,庭审中当我方提出要分得男方股权一半后,男方当即表示同意。该情形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既然原、被告双方都协商一致了,本案的法官有何权力来干涉呢?法官的释明理由是涉及案外人利益,意思是法官要主动行使职权来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那么法官真的有权这么做吗?本离婚律师认为其没有权力。最直接的理由就是:前述法律规定已经对此问题的给出了解决方法,即征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然后根据结果做进一步的处理。同时,我们再来看看北京市高院关于此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原文是: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另案处理。该规定明确了可以另案处理的情形:与案外人存在争议且难以确定。也就是说需要出现案外人主张股权的所有权并且难以确定时才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否则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解决。

本案中并未出现案外人主张男方所持股份属于案外人的情形,根据北京高院的规定法官就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而这位法官却完全无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北京市高院的规定,假借法律释明的名义,想当然地宣称男方所持股权涉及案外人利益,进而决定不予处理。其反常做法顿时让本律师产生了很多怀疑。

见此情景,本离婚律师并没有继续与该法官争论,更没有当庭拿出北京市高院的规定。因为一旦说出该规定内容后,男方很有可能会反悔,并找个案外人来主张股权,进而造成与案外人就股权问题存在争议的假象。一旦出现这种局面,这位法官反倒有了不予处理的理由。为此,本律师当即决定:随这位法官去,只要他敢判,我方就一定会上诉,并在中院二审时再公布我方的全部理由与法律依据。法官如此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绝对是其在未来判决中的硬伤,中院对此的处理方式除了改判就是发回重审。

问题讨论完毕,后续的判决与上诉却都未发生,因为双方最终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而对于股权的处理,双方约定由男方按照股权价值给予我的当事人邢女士以一半的补偿。虽然本律师为了法律上的是非曲直心有不甘,还想通过中院的审判来纠正一下通州法院的这位我认为水平有待提高的法官,但看到我的当事人已经得到了其满意的结果,还是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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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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