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刚办理了协议离婚的女士的咨询。情况大致是:这位女士与男方婚后育有一女,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去年年底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其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约定:“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30万元被男方私自转移并消耗殆尽,该存款在离婚时归女方所有。男方应于离婚后两年内向女方补偿30万元,否则男方无权探望孩子。”由于该约定是男方提议所写,故这位女士不能确定其是否有效。
对于上述关于离婚财产的约定,本离婚律师认为其措辞存在一定的问题,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约定。
1、关于主体内容,即男方在“男方应于离婚后两年内向女方补偿30万元”的约定是有效的。双方将30万元明确为离婚补偿款而非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30万元被男方私自转移并消耗殆尽,该存款在离婚时归女方所有。”的措辞不准确,因为既然30万元存款已被消耗殆尽,则该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不存在,故无法“在离婚时归女方所有”。虽然如此,可以将其理解为双方对离婚后男方要给予女方30万元补偿款的原因的说明。
3、“否则男方无权探望孩子”的约定是无效的。探望权与离婚后补偿款的支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探望孩子直接关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双方作此约定损害了他人(孩子)的基本权益,故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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