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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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 席 律 师​​
可以追究对方在起诉离婚前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法律责任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28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在诉讼中因我方发现对方在起诉离婚前两年曾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为此请求法院对其做少分财产的处理。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被告)与朱先生(化名,原告)结婚已经10年。由于婚姻家庭观念不和,双方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并已分居三年。男方曾于去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驳回。现男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张女士同意离婚,且双方最大的争议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为此,本离婚律师在接受了张女士的委托后立即展开了男方名下离婚财产的调查工作。最终,我方发现男方在两年前曾将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的一笔65万元的存款转账给了其母亲。庭审开始后,本律师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男方将其私自转移故而要求追究并予以分割。而男方对该笔存款的解释则是:这笔钱是其母亲在多年前交给他准备投资股市的,但因为股市行情不好,所以一直未作投资,后将这笔钱又还给了他的母亲。

      对于男方的这种缺乏证据支持、不符合事实的解释,本婚姻律师当然不能认同。因为除了银行记录外的其他辅助证据显示这笔钱的性质是单位所发年终奖,与其母亲毫无关系。鉴于男方有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我方请求法院对其做少分或不分离婚财产的处理。男方律师见此又改口称:隐藏、转移财产是指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将存款转出的时间是早在两年前,所以该存款应该平分。

      对于男方律师的辩解,本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首先,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将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实施时间限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其次,男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男方在此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我的当事人财产权的意图非常明显。另外,男方不仅在分居期间实施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甚至在本次诉讼期间还谎称该存款为其母亲的财产,所幸被我方当庭揭穿。对于男方的这种行为理应受到惩罚,故我方要求对男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是有明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上述65万元中的绝大部分判给了我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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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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