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从云南打来的咨询离婚财产与债务问题的电话。电话中是一位刚刚拿到离婚判决书的王先生(化名,原告)。在判决书中,法院并没有支持他要求女方偿还婚内借款22万元的请求。这个结果让王先生很是不服气。
原来,王先生与女方结婚已经4年。婚后,女方提出想要购买一辆小汽车用于日常生活。对此,王先生起初并不同意。为了说服王先生,女方提出可以向其借款,并书写了一纸借条给王先生。于是,王先生留下借条并转账给女方22万元。该笔款项最终被女方用来购买了一辆大众牌小汽车。现夫妻感情破裂,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他还拿出了上述借条,请求法院认定为离婚债务并由女方向自己偿还。
该案经过审理,法院对于上述车辆与借款的判决分别是:1、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予王先生一半价值的折价款;2、驳回王先生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法院的判决,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正确的。理由是:虽然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处理。”本案中,女方虽然向王先生借款并写有借条,但其借款用途并非“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而是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属于欠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从这一点上来说,王先生与女方所订立的借款协议便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另外,所购买的小汽车明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已经对此项财产进行了公平的分割,即王先生在离婚时获得了相当于车辆一半价值的折价款。既然如此,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法律当然不能再允许其获得全部购车款。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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