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与债务问题的婚姻官司。该案的大致情况是: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三年。马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男方拿出一张分居期间自己向案外人书写的借款协议,内容大致是:“男方与案外人李某(化名)合伙经营一个位于朝阳大悦城的水吧。男方应出资30万元,但因资金紧张而暂时由案外人李某垫付。男方应于两年内偿还。”据此,男方认为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女士在离婚时应与自己共同分担上述借款30万元。
对于男方所提出的离婚债务,本离婚律师认为马女士无义务承担。理由是:1、虽然借款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马女士并不知情且对此不予认可。故该债务为男方个人所欠。2、男方借款的用途是独自经营,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3、虽然男方提交了借款协议作为证据,但根据本婚姻律师庭外调查的结果显示:该水吧为个体经营,登记主体并非男方,而是是案外人李某。双方没有相关的合伙经营协议,且男方更是从未参与过经营。4、虽然有借款协议,但男方并没有提供出借款转账情况的记录及借款具体用途。该30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存在值得怀疑。
综上,本律师认为:男方在诉讼中所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既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根据。马女士无义务为其分担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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