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哪些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1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时都非常担心一个问题:对方会不会拿出一些私自欠下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让自己承担?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并非所有一方私自欠下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些债务即便另一方不知情,也很有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本离婚律师大致总结如下:

1、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欠债,事后得到另一方追认的,则无论该债务的的性质,只要是合法的债务,而非诸如赌债之类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虽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有证据证明欠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则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未经对方同意,但以个人名义私自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欠下的正常债务。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