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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如何处理案外第三人对夫妻名下财产的所有权主张?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1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因不服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判决书而前来咨询离婚财产问题的王女士(化名)。在她的众多咨询内容里,本离婚律师只想谈谈关于一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的问题。情况大致是:男方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婚后,男方出资60余万购买了一辆奔驰牌小汽车并登记在了男方的名下。现因夫妻感情不和,男方诉至怀柔区法院要求离婚。王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与男方分歧巨大。庭审中,男方拿出了一纸由其所在公司出具的证明,声称上述小汽车是公司借用男方名义购买,所有实际上属于公司。对此,男方表示认可,但王女士不认可。在多次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怀柔区法院最终出具了离婚判决。在判决书中,法官认为:鉴于公司对上述离婚车辆提出了所有权异议,故在本案中不宜直接处理,待所有权明确后可以另行解决。

      对于怀柔区法院的上述做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非常不妥的。举个例子:在任何一个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件中如果允许任何第三人可以随意声称对夫妻名下财产拥有所有权,法院都可以上述理由不予处理的话。那么,法院判决离婚后,第三人不再主张该怎办?也许怀柔区法院会说:第三人不再主张的话,男女双方可以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啊?对此本婚姻律师也可以反驳:如果双方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后,第三又开始主张所有权呢?按怀柔法院的此前断案逻辑处理的话,难道继续决定暂不处理,待明确第三人是否为财产所有人后另行解决呢?假设怀柔法院这么干合理的话,第三人可以让涉案夫妻共同财产永远无法得到分割!男女双方的财产权益如何保障?

      对于怀柔法院的少见做法先不讨论是否合法,至少是不合理的!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的认为:绝大多数法院在处理此类情况时的做法都是:1、审查案外第三人是否可能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有关系;2、确定可能存在关联后,在一定期限内等待案外第三人就所有权问题正式提起诉讼;3、期限内案外第三人起诉的,则对该项财产暂不予处理,第三人的诉讼有了结果后另行解决。期限内案外第三人未起诉的,则将该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这么做的结果是:既给了案外第三人维护财产所有权的机会,也运用一事不再理原则避免了案外第三人反复口头提出所有权异议而无限期地拖延涉案财产的处理,恶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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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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