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清楚:离婚时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此同时,依然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把离婚财产转给子女应另当别论,毕竟孩子双方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双方孩子应该是合情合理的。殊不知这样做仍然可能会因为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而受到惩处。
昨天,本离婚律师接到了一个从香港打来的咨询电话。电话中是一位正准备起诉离婚的女士。她与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而他们的女儿现已成年并在国外读书。这位女士起初介绍案情时便吞吞吐吐,尤其是在本律师询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更是闪烁其词,只说男方名下有一些股票。对于这种不愿向律师吐露实情的当事人,本婚姻律师认为是比较糊涂的。毕竟是在寻求法律帮助,如果连实际情况都不说,让律师如何判断与解答呢?正当本律师准备挂断电话时,这位女士终于说:“我之前有一笔200万元的存款,但已经转给了我们的女儿作为她在海外留学的费用。这总不能算转移财产吧?而且钱已经在女儿名下,在离婚案件里也不能分吧?”
对于这位女士的反问,本律师认为其行为仍然涉嫌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在于:父母虽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资助子女,但资助200万元而未征得男方的同意显然是不正常的事儿。更何况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分居乃至离婚期间。另外,法院虽然不会在离婚诉讼中追究他们女儿名下已获得的财产,但完全可以追究这位女士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比如判令这位女士向男方补偿绝大部分乃至全部200万元都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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