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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应该由谁来证明?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1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都会为对方名下的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发生争议。要想解决好这个问题,向法庭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自然是必不可少的。今天,本律师就接到了一个关于此类离婚财产问题的咨询电话。

当事人王女士(化名)与男方目前正在面临离婚诉讼。王女士是一位自由职业者,年收入大约50万元,而男方则没有工作。王女士的收入形式主要是由客户通过银行转账至自己名下的账户内,然后王女士会把绝大部分收入再转给自己的父亲。王女士当然想保住这部分财产不被男方分割,而男方则紧追不放,始终坚持认为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平分。

对于上述纠纷,王女士认为男方应该首先向法院举证证明这些被转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方根本无力举证。对于王女士的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因为该问题涉及到了举证责任问题。在庭审中只要男方的举证责任是需要证明王女士名下银行账户曾经有存款即可。而法官便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初步推定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女士否认,便会轮到王女士举证证明所争议的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上述情况可见,王女士对于离婚诉讼中关于财产问题的证明过于乐观了,她要想达到自己的目的,还有很多前期准备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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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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