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问题的郑先生(化名)。他长期与妻子感情不和,并从5年前便开始分房睡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对于离婚财产的约定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却因为孩子而没有立即办理离婚手续,且一拖就是5年。现在双方矛盾重新激化,于是郑先生找到本离婚律师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要想打好官司,事先分析案情并做准备是必不可少的。于是,本律师首先审查了那份离婚协议书进而明确了一点,即该离婚协议虽然经过双方签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离婚协议应以双方办理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而本案中双方并未离婚。至此可以断定该离婚协议对于本案没有任何作用,可以放置一边了。
既然协议不生效,那么就要重新审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一番询问得知双方的主要财产情况如下:1、女方名下有存款数十万元;2、男方名下一辆小汽车。男方的意见还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即离婚时女方得存款,自己得汽车,因为北京小汽车号牌比较难得。另外,孩子归谁抚养都可以。
明白男方的态度后,本婚姻律师认为如果按照郑先生目前的方法去处理,最后的结果并不一定能如其所愿。原因在于:离婚案件中凡涉及北京小汽车号牌的,十有八九都会引发当事人的争执。本案中的女方也有驾照,不排除女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郑先生争夺小汽车。一旦发生争执,则法官应该以“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来解决小汽车的归属。双方同在一个单位上班,不存在谁更需要开车上班的情况,剩下的就是判断汽车归谁更有利于生活了。由此可见,孩子抚养权归属很可能会和小汽车的归属相关联。因为谁得到孩子,则完全能以需要照顾孩子作为争夺小汽车所有权的很好理由。
明白这个道理后,郑先生恍然大悟,于是决定按本律师交代的先做好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准备,到时候小汽车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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