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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些夫妻基于各种考虑,可能会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比如有的夫妻除了约定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归各自外,还会约定婚后收入哪些部分属于个人,哪些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等。然而,在本离婚律师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却发现有些当事人虽然声称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各归个的,却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而是用口头甚至是仅仅是在日常生活中双方认可的默契行为来体现的。对于这种非书面形式的所谓约定,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是很难得到法律认可的。


之所以得不到法院的认可,是因为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既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当然不可能超越法律而做出相反的认定。为此,本律师认为:要想让法院不按照离婚财产的法定分割方式,而是按照您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意愿做出裁判,则您应该拿出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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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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