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离婚案件,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如何确定被告工作单位的问题。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何女士(化名,原告)与刘先生(化名,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且互不联系,现决定起诉离婚。既然决定离婚,必然面临需要查清被告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以便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问题。经过一番调查,本离婚律师发现被告虽然在A公司工作,但却以B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保。根据法律的规定,本律师首先判断被告应该是与B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是B公司的员工,然后由B公司发放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保,同时B公司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其派遣至A公司工作。这是唯一合理且合法的做法。虽然如此,但凭本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现实生活中还有其它复杂情况,比如:劳动报酬直接由A公司发放,甚至A、B两家公司各支付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甚至存在B公司仅是受A公司委托代缴社保,被告仍然是A公司员工的不合法情形。
为了查明真相,本婚姻律师于今天亲自前往B公司进行调查,结果发现B公司果真只是受A公司的委托代缴社保,被告真正的工作单位是A公司。而且B公司掌握的被告缴纳社保的上限工资数额,在此之上应该还有很多工资收入。
确定了被告的工作单位后,下一步就是核查被告的真实收入情况并进行追究和分割的问题了。试想如果没有进一步调查,则被告很可能拿着B公司做“挡箭牌”,导致法院认定其收入数额的错误,进而造成我的当事人无法获取期应得的那部分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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