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情并不复杂,但对方不够理智,虽然同意离婚,却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漫天要价,毫无事实与法律根据。本律师仅就其中一个细节谈论一下。
我的当事人张先生(化名,原告)与女方刘女士(化名,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经3年。法庭上,刘女士哭诉自己失业已经两年,期间张先生对她不闻不问,她只能在自己父母资助下生活,所以要求张先生在离婚时额外补偿自己十五万元。
对于刘女士的要求,本离婚律师当然不能答应。这是因为她的要求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按照刘女士的自述,其父母一直在资助她的生活,而非借款给她。所以这笔钱属于赠与。而且在没有明确受赠人仅为其女儿的情况下,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如何,这笔钱是涉及不到未来要偿还给其父母的问题的。其次,我们再来看看这笔钱的去向。按照女方自述,这笔钱已经在日常生活中花费掉了。既然已被刘女士自己花费掉,消费的受益人又是刘女士自己,她还有何根据再向张先生要一笔补偿呢?再者,刘女士自称收到过父母的十五万元,并且在两年内花光,我方认为其涉及非正常消费或隐匿财产。张先生不仅不用对其进行所谓的补偿,还能够依法追究这笔钱的去向。
另外,关于刘女士失业的问题,本律师在开庭前早已调取了其工作信息,其实她一直是有工作的,月收入虽然只有4500元,安排自己日常生活还是够用的。于是,在刘女士声泪俱下地陈述完自己的“艰苦”生活后,本律师才拿出其就业的证据,当庭揭穿了她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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