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本案中个人为公司经营而发生的债务能否由夫妻共同承担?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问题的张先生(化名)。他正准备与女方离婚。然而,在确定一笔借款的承担方式时,他与女方发生了争议。

原来,张先生婚后与女方作为股东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作为债权人将这笔借款首先汇入了张先生个人的账户。收到款项后张先生又转账至公司账户内。后公司经营不善,至今只剩下空壳。而这笔借款至今未能偿还。张先生认为:既然借款是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借的,所以属于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女方要和自己分担。而女方则认为这笔钱是用于公司经营的,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公司偿还。

对于上述分歧,本离婚律师认为:从法理上说,该债务的确是公司债务,但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来看,女方却无法避免与张先生共同承担这笔债务。理由是:张先生是公司法人,其对外借款虽然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条,但借款用途分明记载为公司经营。同时,借款最终也是进入公司账户参与了资金周转,故属于公司债务。虽然如此,但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公司目前分文不值,资不抵债。所以让公司偿还借款几乎没有可能,所以债权人肯定要追加张先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加之公司股东是张先生与其妻子,所以本律师认为:这笔债务虽然是公司债务,但毕竟有最高法院的规定,所以最终还是要由他们两人共同承担。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