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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针对一方私自欠债问题的补充规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47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原本规定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是一个饱受争议  的规定,尤其是最近报道了几起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恶意欠债,而导致另一方在离婚不仅没能分得任何离婚财产,反而背上沉重债务负担的新闻更让对该规定是否合理的争论趋于白热化。

      就本离婚律师对上述规定的理解来看,最高法院的初衷是没问题的。因为在当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而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况。为了遏制这种不诚信的违法行为,最高法院于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时候,特意在第24条中作此规定。该规定的出现有效遏制了恶意逃债行为。本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就处理过很多此类问题。虽有此规定,但最高法院却从未否定过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与他人串通恶意欠债以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财产权及为实施违法行为而欠债不受法律保护。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有些法官的责任心强,机械地照搬上述规定,对债权债务的成因不做详细调查便草草断案,导致很多无辜的夫妻一方财产权益受损局面的出现。进而让公众将矛头直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认为该规定不合理,甚至违法。

      通过上面的解释,相信大家都已经明白:问题的根源并不在24条,而是在于审判法官的执行上。于是,最高法院为了维护第24条的效力,安抚社会舆论而于近日在24条的后面又补充了两点: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明显,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还要继续发挥其作用,但明确要求各地法院的法官们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认真调查,并将上述两种违法债务排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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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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