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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两种主要方式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问题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同时,法院根据当事人要求进行分割的方式的不同,也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步骤。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出现了此类问题。

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李先生(化名,被告)于5年前登记结婚。婚后,李先生与他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持股百分之三十二。现在因夫妻感情破裂正在诉讼离婚,分割这些股份变成了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根据本婚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两种主要方式,一种是直接分割股份所有权,另一种则是作价补偿。

所谓直接分割很好理解,即将李先生所持有的百分之三十二的股份分出一半并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王女士也成为公司股东。这种方法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因为在此之前需要征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所以,如果王女士选择得到股份的分割方式,则需要法院询问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只有其他股东同意或者虽然不同意,但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后,法院才会将相应的股份分割给王女士。这种方式实际操作起来还会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所以是很麻烦的。

作价补偿的方式需要首先由法院指定审计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并计算出每股的实际价值。这样一来,王女士应得的折价款数额也就计算出来了。法院无需再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判决男方在离婚时给予王女士股份折价款即可。

很明显,折价补偿还是相对比较简单的分割方式。最终,我的当事人王女士选择了这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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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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