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本律师代理的绝大部分离婚案件里,当事人主要争议的离婚财产往往是房产、车辆、存款等价值比较高的财产,但仍有一部分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对诸如家具电器等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甚至还需要进行评估作价。那么,鉴定机关对家具电器进行评估作价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呢?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主要是以下两点:
1、家具电器最初购买的价格。关于这一点,鉴定机关肯定会询问双方,本律师建议您准备好购买发票或者其它可以证明当初购买价格的证据;
2、家具电器的购买时间。鉴定机关会依据家具电器使用时间的长短来估算物品的贬损。对于贬损率,它们有专门的行业评估标准,不用您操心。通常来说,家具电器经过四年的使用后会贬损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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