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姜女士(化名)。她与前夫马先生(化名)因感情不和于今年6月经北京西城区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调解书中对房产、存款、家具电器等夫妻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的约定,但不知为什么唯独忘记提马先生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姜女士自己没有住房公积金)。双方正式离婚后,姜女士在履行离婚调解书时才突然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找马先生交涉。而马先生却以法院已经出了离婚文书,没提到就不再分了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姜女士找到本离婚律师寻求帮助。
本案中,姜女士由于在法庭上的疏忽而遗漏了十几万元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是很不应该的。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方马先生在婚后积攒了十几万元的住房公积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现在已经离婚,但离婚调解书未处理该问题,所以这笔钱的性质也没有发生变化,姜女士仍然是这笔钱的共同所有人并请求予以分割。为此,本律师建议姜女士在与对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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